案情簡介:
周某反映,其購買了東方財富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東財轉2(代碼:123041)。近期發現該債券按100.12元/張的低價被強制贖回。周某表示不了解可轉債贖回規則,且營業部客戶經理未盡告知義務,導致其所持債券被強制贖回,因此要求營業部賠償損失。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中心將周某的糾紛情況告知營業部。營業部反饋客戶經理8月26日已微信通知周某“東財轉2(代碼:123041)公布贖回公告:贖回登記日為2020年8月27日,贖回價100.12元/張。根據贖回安排,贖回登記日收市后,未實施轉股的東財轉2將被強制贖回,請認真閱讀公司公告并提前贖回”,主要是周某未留意所以未能及時贖回。現經溝通解釋,周某已無異議。后調解中心回訪周某,周某表示問題已解決。
案件評析:
本案主要是周某一方面對可轉債交易規則及風險認識不足,另一方面未留意客戶經理的微信通知及公司公告所引起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募集說明書約定的贖回條件滿足時,發行人可以行使贖回權,按約定的價格贖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擬行使贖回權時,應當將行使贖回權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者募集說明書另有約定除外。發行人決定行使贖回權的,應當在滿足贖回條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三次贖回公告。贖回公告應當載明贖回的條件、程序、價格、付款方法、起止時間等內容”。本案中,東方財富已多次發布關于東財轉2贖回實施的公告,公告已載明觸發贖回情形、贖回登記日、贖回價格等內容。就營業部而言,已專門安排客戶經理在贖回登記日前一天微信通知周某,提醒其關注東財轉2贖回公告,因此周某應自行承擔參與可轉債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本案啟示:
新修訂的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投資者獲得“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信息。因此,投資者應當及時查閱披露信息,充分了解擬投資或已投資證券的實際情況,以便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避免本案中類似情況的發生。
此外,為規范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相關業務,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和評估可轉債交易的相關風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均發布了關于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相關事項的通知,將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生效。證券公司應根據上述通知內容做好準備工作,組織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風險,同時做好可轉債業務的投教工作,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微博及營業場所等渠道,及時、充分告知投資者可轉債相關規則及適當性要求。就投資者而言,應提前了解和掌握可轉債特有的交易規則,充分知悉可轉債交易的各項風險;在交易過程中,應主動關注上市公司發布的可轉債相關公告,及時從交易所網站、上市公司網站、證券公司網站等渠道獲取相關信息,避免因漏看相關信息而產生資金損失。尤其在通知實施后,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就意味本人知曉并理解《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愿意承擔可轉債交易的風險和損失,因此,在簽署前應仔細閱讀,做好風險評估及資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