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 48 號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 經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內容中“包括跨期套利持倉”修改為“包括套利持倉”。修改后內容為: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客戶單位持倉盈利的投機持倉(包括套利持倉)以及客戶單位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貨合約規定價幅2倍的保值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
二、修改第二十六條中涉及硅鐵期貨合約限倉標準的內容。具體為,硅鐵期貨合約自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客戶的限倉標準由15000手修改為8000手;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歷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日歷日期間的交易日,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客戶的限倉標準由5000手修改為2000手;交割月份,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客戶的限倉標準由1000手修改為500手,自然人客戶限倉標準為0手。
修訂后的《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實施。
附件: 1.《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條款對照
2.《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18年8月24日
附鄭商所通知網址:http://www.czce.com.cn/cn/rootfiles/2018/08/24/1533012131105040-15330121311288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