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的公告
[2012]2號
為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我所對《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統一修訂,對于《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實施中的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于2012年3月16日開始實施。
二、3月16日前已獲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處理規定
(一)、銅、鋁、鋅、黃金、螺紋鋼、線材等品種各合約和天然橡膠1208以前合約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由我所在3月15日收盤后將其轉化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自3月16日起按《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執行。
(二)、鉛、燃料油等品種各合約和天然橡膠1208及以后合約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自3月16日起按《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執行。
三、自3月16日起套期保值交易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平當日新開倉。
(二)、套期保值持倉平倉后,對應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即可繼續使用。
四、自3月16日起,原《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廢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