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所對交割主體的規定:
根據交易所相關規則,商品期貨個人客戶不允許交割,法人客戶交割必須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為可交付和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法人,部分品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交割月客戶持倉規定:
上期所: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銅、鋁、鋅、鉛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5手的整倍數(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以順延一天); 進入交割月后,銅、鋁、鋅、鉛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5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當是5手的整倍數。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30手的整倍數(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以順延一天);進入交割月后,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30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當是30手的整倍數。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黃金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3手的整倍數。進入交割月后,黃金期貨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3手的整倍數,新開倉、平倉也應當是3手的整倍數。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白銀、錫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2手的整倍數。進入交割月后,白銀、錫期貨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2手的整倍數,新開倉、平倉也應當是2手的整倍數。
某一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大商所:
自然人客戶均不能進入交割月,法人客戶焦炭期貨合約交割持倉應為10手的整數倍,鐵礦石、焦煤期貨持倉應為100手的整數倍,其他期貨合約為1手及其整數倍。
鄭商所:
自然人客戶均不得進入交割月,法人客戶棉花期貨合約應在交割月前第一個月最后交易日調整為8手的整數倍,硅鐵、錳硅7手,動力煤200手,其他期貨合約不受限制。
中金所:
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方式,國債期貨滾動交割應為10手及以上,集中交割為按客戶號凈持倉10手及以上方能進行交割。